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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预付仪器设备、材料购置费、基建工程进度款,以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

第三条 暂付款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须由借款人(即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以票据报销或归还款项的方式清偿。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的暂付款,财务处有权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公共事务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款用于个人行为的开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任何经营名义方面。借款人从学校办理各类借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归还或不核销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借款逾期不报销或归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借款签批人和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的相关规定

1、借款人应是我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校外人员不予办理借款业务。

2、借款人对暂付款的使用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单位负责人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3、借款人所借款项需要汇给收款方的,必须在“借款单”上详细提供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因汇款信息提供错误导致资金流失,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暂付款的借款人和批准人不能为同一人,经费负责人本人借款时,应由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

第七条 暂付款的审领程序

(一)借款人需如实、清晰、准确、完整地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刷的一式三联“借款单”,第一联为借款支出联,第二联为财务备查联,第三联为还款冲账联。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详明借款用途,并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一借多用,更不能挪作他用

(二)严格控制借款额度。

1、差旅费借款,按出差时间、基本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估算申请借款的金额。

2、材料及仪器设备借款,严格按合同确定借款金额,不得提前或超合同付款。

3、预付工程款,按合同和工程进度确定借款金额,不得提前或超进度付款。

4、会务费、会费等借款,按收款单位的缴款通知确定的金额办理借款。

(三)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尚有欠款未清而又无正当合理理由的,再次因公借款时,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四)借款人申请借款,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暂付款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中石大东纪[2008]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各类经费支付签批手续的会议纪要》中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

(五)暂付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予办理。

(六)会计人员应对借款单严格审查、控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八条 暂付款的报销时限

1、差旅费借款,需在出差返回后十个工作日内凭合法、有效票据到财务处报账。

2、材料及仪器设备借款,应在货到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后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账。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应先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后,再到财务处报账。

3、基建、维修及绿化等工程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审计后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账。

4、备用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底归还,次年根据工作需要再办理借款。

5、已办理借款但因故变更或延期的,借款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借款

6、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核销冲账的,须在到期前三天提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暂付款的日常管理

财务处负责暂付款的借出、催报、催收和对账。

1、会计人员负责暂付款的日常清理,随时清查暂付款的结算情况,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冲销借款。

2、每月月末,会计人员需将“借款单”第二联数与“暂付款”账面数核对一致。对到期未及时报账的暂付款,及时联系借款人查明原因,督促冲账。

3、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工作,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清理。上半年清理时间为6月份,下半年清理时间为11-12月份。对跨年度的暂付款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处领导请求处理。

第十条 调出、因故离职、脱产学习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核销暂付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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