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且不能作为学校收入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及各类协会、学会款项等。
第三条 代管款项负责管理核算。按照委托方所有者的合理要求和会计制度办理收支业务,在会计帐务上予以如实反映。代管款项的核算必须执行国家财经规章制度,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条 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依据提出书面申请,连同与对方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一并交财务处审批。
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收支。
1、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审批权限。收取的款项需及时入账。收到代管款项必须出具合法的收款票据。
2、代管款项主要支出与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的款项内容要符合财务规定。
3、代管款项的委托和受托双方都应对所经办的会计事务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清理。根据代管款项负责人的要求或协议约定,会计人员可停止其代管款项账户的使用,核对清理完毕后,按规定结转余款。
第七条 学校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