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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知识指南

住房公积金业务知识指南

    1、住房公积金的含义及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享受的优惠政策

1)缴存时的资助。当职工每月拿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存时,其单位也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缴存,均归个人所有。(2)缴存后的扶持。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3)享受政策性贷款优惠。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后,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开设及流程

(1)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开户表→携带单位工资表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核定职工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存额→持批复资料及印鉴到承办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按《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部分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具体提取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东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专用收据;

2)单位集资购、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由单位提供政府批准文件、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预交房款收据,由单位集中统一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通过房产交易购买私人房屋,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到房产交易部门过户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发票;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5)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

7)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8)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10)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1)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

12)户口迁出或工作调出所在市、县的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并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账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转移的经审批后办理支取;

1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市户口职工,提供本市暂住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依照第(8)至(1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实际发生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7、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按《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8、困难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9、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权利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监察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0、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常住户口且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等;

4)已交足不低于全部房价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必须为一年内且本地区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5)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人、所购房产权人必须一致;

6)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

1)《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担保一式3份,自然人担保一式2份,以下资料复印件份数同申请表份数);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20%)

5)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文件及身份证、职业收入等有关证明;

6)夫妻共同还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单及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7)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贷款人中,夫妻双方在东营市范围内跨县区工作的,另一方所在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出具公积金缴交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超期和无户口簿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

准备贷款所需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并填写申请表→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初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办理担保手续→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偿还(一年期以内的借款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经办银行按月从借款人个人还款账户中扣划)

   1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规定

 (1)贷款最高限额由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每位公积金缴存职工10万元;

 B      1、每位职工贷款限额=公积金缴存基数×12×至法定离退休年限×20%≤1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全部房价(二手房价格为契税计税价格)的80%。  

        3、最低首付款为20%;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孰小的原则及借款人情况确定实际的贷款额度。

 (2)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暂定为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限。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现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以内的,年利率4.41%,5年以上的,年利率4.86%。

   1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条件

1)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冻结;已办理冻结手续的公积金开户人不得再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2)用个人信誉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收入稳定,其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将个人公积金予以质押,办理冻结手续;

3)由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全程担保;

4)用自有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必须提供第二居所承诺书等证明。

根据借款人借款金额和还款能力确定采取上述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担保措施,以确保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借款人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注:1、以上规定如遇政策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

住房公积金支取  8391362  

住房公积金贷款 8334347 8333702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网址:http://www.dyg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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