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中石大东发〔2016〕8号)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财务报销将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
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1.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详见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原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业务,结算方式不变。
2.凡公务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3.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属于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借款;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办理。
4.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
(4)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二、公务卡报销规定
1.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2.公务消费后,持卡人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还款。未及时还款所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4.尚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财务处也将联系银行安排统一办理,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5.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中石大东发〔2016〕8号)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财务处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火车、机票支出等。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