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行卡的普遍使用,为方便教职工购物结算,规范用银行卡支付结算的报销,减少日常现金流量,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本校职工持有的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第二条:银行卡结算的报销原则,仍遵循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发生经济业务支出不方便回校办理支票或汇款等转账手续时,可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
第三条:银行卡结算的支付范围,包括职工因出差或外出采购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印刷费、租赁费、维修费及一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四条:银行卡结算的支付额度,单笔刷卡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确因特殊情况单笔刷卡金额超过一万元的,报销时需写出书面解释,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因我校按上级要求在中国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所以报销款只能刷到个人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上。
第六条:使用银行卡结算的经济业务回校报销时,应由报销人凭发票等报销凭证和银行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到财务处及时办理报销业务。财务人员在审核发票等报销凭证合法性的同时,核对POS签购单上的刷卡信息,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并将报销款项支付到报销人持有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上。按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出的有关规定,报销款入个人银行卡一次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石油大学财务处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