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接东营市地税局通知,根据鲁地税函[2010]25号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于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此特从9月起,对教职工工资卡上的“房贴”纳入个人所得税基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财务处
20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