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年应税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汇算清缴”。(上述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我校凡符合上述情况者,请于近期内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个人所得税征收大厅自行申报(也可先到财务处财务管理科领取相关申报表)。自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
学校发放的工资卡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发放数额及缴税情况可到财务处财务管理科查询,其他来源的收入由个人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如果没按时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将被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如果因为没申报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还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希望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引起足够的重视,按时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如果没按时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将被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如果因为没申报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还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希望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引起足够的重视,按时申报纳税。
现在高校已成为国税总局和山东省地税局关注的重点行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已是重点检查的对象,东营市地税稽查局已对我校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自行申报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已上报到省局。希望2008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充分重视自行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去办理申报手续。
咨询电话:12366
所得税征收大厅:东营市东赵开发区中乐路107号 736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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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