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法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按照省地税局的要求,我校从2009年起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及申报。为进一步增加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透明度,按照《税法》及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职工工资及岗位津贴发放的实际情况,现就个人应缴税收入的界定及收缴办法说明如下:
一、工资卡工资:
根据《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校教职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基数2000元(持外籍护照职工减除5200元)及扣除免征税部分(现暂为住房补贴、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人事代理人员交纳的五险一金、独生子女费、扣发的病事假工资)之后,应税所得额在500元以内的部分,征收率为5%;501―2000元的部分,征收率为10%;2001―5000元的部分,征收率为15%; 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税法累进计算(见附表一)。
二、学校发放的校内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见附件一)的规定,教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津补贴,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随学校半年一次统一发放转入职工工资卡的人员,上半年作为全年预发,将发放的津贴数额除以六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本次扣税。下半年发放时与上半年发放数合并,计算出全年应发数,当月工资不足起征点的部分可从本次发放津贴中扣除,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全年应缴税额,减去上半年发放时已扣税款,既为本次发放的应缴税款。
在校内两个及以上单位领取岗位津贴或课时酬金的人员,合并应得收入后计税。
对只有半年或不足12个月岗位津贴的职工,视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税。
实例:某职工全年岗位津贴20000元,上半年发放8000元,下半年发放12000元,其12月工资卡工资减除各种免税项目后尚不足起征点350元,(工资卡工资已达起征点的不再扣减)计算方法如下:
上半年发放时:8000÷6=1333 适用税率10%
本次应缴税金:8000×10%=800 本次实发8000-800=7200
下半年发放时:{(8000+12000)-350}÷12=1637.5 适用税率10%
全年应缴税款:【(20000-350)×10%-25】=1940 本次应缴税款=1940-800=1140
本次实发岗位津贴:12000-1140=10860元
(二)离退休人员因受聘而发放的讲课酬金,适同一次性奖金征税,全年按12个月计算,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缴税额。
实例:某退休教师因授课某学院支付其全年讲课酬金15000元,计税方法如下:
15000÷12=1250,适用10%税率。
应缴税金=15000×10%-25=1475,实发15000-1475=13525
(三)因特殊情况未能随学校半年一次发放而零星补发的津贴以及从岗位津贴包干经费中支付的各类工作补贴、奖金,与发放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税。
(四)特聘教授工资及酬金:根据学校与其签定的聘任协议支付特聘教授年薪或酬金,可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算缴税,但该办法每人每年只可用一次,发给特聘人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工资薪金缴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例:根据聘任协议,某特聘教授年薪50万元,除以12个月,每月41667元,适用税率30%及速算扣除数3375元,
该教授应缴税金为:{500000-当月免征税基数2000(或5200)}×30%-3375=146145元
三、校内各单位以各种名目发放给职工的加班费、劳务费、年终奖、先进奖、考勤奖、工作补贴、电话补贴、节日补贴、购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以及各种培训班、成人教育课时费,科研经费中按到位经费一定比例提取而按月发放的课题组人员劳务酬金、论文指导费、评审答辩费等,按税法有关规定界定为工资薪金收入,应与本人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缴税。
四、聘请外单位人员(含研究生)发给的讲课酬金、劳务报酬、工作补贴、奖金补助、现场实验费等,根据《税法》第三条第四款,按劳务所得减除费用800元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应税所得20000元以内的按20%的税率计算缴税,超过20000元的按累进税率计算缴税。(见附表二)
五、根据《税法》第二条第四款,个人提供劳务获得的各种名目的劳务费,按每次所提取的现金或转帐金额计税。
(一)我校各单位支付的翻译审稿费、考试出题费、监考费、阅卷费等,暂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计算方法为:每人每次收入4000元以内的,减除费用基数800元,其余额按20%予以扣税; 每人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20000元的部分,减除费用基数20%后的部分,按20%的税率予以代扣所得税。20000元以上的按累进税率计算缴税。(见附表二)
(二)稿费:按照《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稿酬所得每人每次4000元以内的,减除费用800元后按14%的税率计税。
六、对外国专家从我校取得的工资薪金、补贴等,每月减除费用5200元后,按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计算扣税。对外教取得的讲课酬金,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一年一次发放的,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税款。支付给临时性到校讲课的外籍专家酬金,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税。
七、学校引进人才发放的购房补贴及安家费,学校有关部门在引进人才签定协议时,应明确是税前或税后所得,如无明确说明,按税法规定认定为税前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税。(具体发放办法由人事、财务协商执行)
八、受聘在我校工作的人事代理职工、临时工,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后,超过纳税基数2000元的,按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计算缴税。当月发放的加班费、各种奖金、补贴等与工资合并计税。
九、按照《税法》税收优惠的各项规定,凡符合以下要求的职工个人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1、 省部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金。(有获奖证书但奖金自筹的不属免税范围)
2、 学校用工会经费、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补贴,发放的抚恤金、救济金。
3、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发放给院士的院士津贴。
4、 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本条规定,我校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人事处每年初提供延期退休的高级专家名单。
5、 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十、本计算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应税项目,按《税法》中的规定办理。
本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中第二条学校发放的校内津贴从2008年起执行《附件一》的计税办法。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附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津贴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 | 5 | 0 |
2 | 500以上――2000元 | 10 | 25 |
3 | 2000以上――5000元 | 15 | 125 |
4 | 5000以上――20000元 | 20 | 375 |
5 | 20000以上――40000元 | 25 | 1375 |
6 | 40000以上――60000元 | 30 | 3375 |
7 | 60000以上――80000元 | 35 | 6375 |
8 | 80000以上――100000元 | 40 | 10375 |
9 | 100000元以上 | 45 | 15375 |
附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20000元以上―50000元 | 30 | 2000 |
3 | 50000元以上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