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岗位津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东营市地税局今年税务检查的相关要求,08年岗位津贴发放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现说明如下:
1、对于岗位津贴转入个人工资帐户的在校工作人员,计算如下:
(上半年+下半年)岗位津贴应发数÷12=商数,对应附表中相应区间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上半年+下半年)岗位津贴应发数×确定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次应交个人所得税=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上半年发放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发数=本次应发数-本次扣税
2、在校内其他单位兼职领取岗位津贴、课时酬金的人员,将该职工全年全部应得的岗位津贴合并计算扣税。
3、按照有关规定,“延长退休年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及“残疾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持外籍护照的职工。
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年终发放的当月,应税工资收入不足5200元的部分可税前扣除,本次岗位津贴应发数允许扣除12月份工资中应税收入不足5200元的部分,扣减后的差额再按上述第1条的公式计算。
附表: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津贴使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 | 5 | 0 |
2 | 501――2000元 | 10 | 25 |
3 | 2001――5000元 | 15 | 125 |
4 | 5001――20000元 | 20 | 375 |
5 | 20001――40000元 | 25 | 1375 |
6 | 40001――60000元 | 30 | 3375 |
7 | 60001――80000元 | 35 | 6375 |
8 | 80001――100000元 | 40 | 10375 |
9 | 100000元以上 | 45 | 15375 |
财 务 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