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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阶层应该如何纳税

作者:黄秋玉 发布者:李春晖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6-09-10 浏览次数:90

      1.应税工薪所得不仅仅是工资单上的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而且还包括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全部所得,如各种奖金、加薪、股票期权收入、单位发给个人的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

       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两种收入的计税方法是不同的。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方法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人,这种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高收入者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由工资薪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如果在2006年度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在2007年3月底前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