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者:董昭鹤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18
当年取得的票据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需要跨年度报销的,应在下一年度4月30日之前办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效内报销的,需书面说明原因。超过上述报销时效而无合理理由的票据,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