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6-03  作者:  浏览次数: 59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职工购房需要,提高资金运用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每户10万元调整为每位公积金缴存职工10万元,贷款期限为最长20年;

二、具体贷款额度及年限的确定

1、每位职工贷款限额=公积金缴存基数×12×至法定离退休年限×20%≤1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全部房价(二手房价格为契税计税价格)的80%。

3、最低首付款为20%;

具体可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贷款年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限。

三、由于贷款额度增加,要合理运用抵押、质押、担保机构、自然人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贷款额为10万元以上,选择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不低于2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行政、全额事业人员)。具体情况,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和担保人的信誉、单位情况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选择房产抵押的,抵押物符合受托银行规定。

各县区管理部要抓住限额调整的有利时机,认真研究政策,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寻找载体,努力拓展贷款业务,最大限度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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